一、基本信息
申請人: 聯(lián)系方式:
身份證號:
法律援助機構:
聯(lián)系方式 :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經(jīng)濟困難證明。
(二)證明用途:審核公民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jù):《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二)經(jīng)濟困難的證明;: 《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三)經(jīng)濟困難證明。
(四)證明的內容:本人經(jīng)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出具經(jīng)濟困難證明確有困難的申請人。
?。┏兄Z的方式: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的,不可代為承諾。
?。ㄆ撸┏兄Z的效力: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jīng)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法律援助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jù)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ò耍┎粚嵆兄Z的責任: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zhí)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據(jù)《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追繳已提供法律援助發(fā)生的費用。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xiàn)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jīng)知曉法律援助機構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明確告知自己的家庭人口、就業(yè)狀況、家庭財產、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人承諾許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調查、核查、核驗。
本人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簽名: 法律援助機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