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行政權力清單明細表 | |||||||
| 序號 | 主項編碼 | 主項名稱 | 子項名稱及編碼 | 權力類型 | 所依據的文件名稱 (或法律、條例) |
所依據的文件文號 (或法律、條例) |
備注 |
| 1 | 360115001000 |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核報同級政府)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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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60115002000 |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核報政府)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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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360115003000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 |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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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360115005000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應當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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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360115006000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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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360115007000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竣工規劃條件核實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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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60115008000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
根據石府辦發〔2017〕28號、贛農字〔2020〕25號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 | |
| 8 | 360115009000 | 臨時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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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60115010000 | 臨時建設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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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360115011000 | 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核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
| 11 | 360115014000 | 礦產資源開采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
| 12 | 360115021000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 | 第十七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
| 13 | 360215001000 | 對違反土地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37、57、65、74、75、76、77、79、81、8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51、52、53、54、55、56、57、59、60、63、64條;《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43條 | ||
| 14 | 360215002000 | 對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9、40、66、67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19、35條 | ||
| 15 | 360215003000 | 對違反基本農田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17、33條 | ||
| 16 | 360215004000 | 對違反土地調查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17、32條;《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29條。 | ||
| 17 | 360215005000 | 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8 | 360215006000 | 對擅自改變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級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
| 19 | 3602150070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40、67條;《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責令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出讓金的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 | ||
| 20 | 360215008000 | 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6、39、40、42、44、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42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7、18、19、20、21、22條;《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6,27、28、29;《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3、15條。《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13、14、17、21、23條;《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71、72、73、74、77條 | ||
| 21 | 360215010000 | 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41、42、43、44、46條;《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2、27、29、30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1、27、28、29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18、19、25、26、27條。 | ||
| 22 | 360215011000 | 對違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9號)《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1、26、27、28、29、30條;《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30、31條。《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74、76、77條。 | ||
| 23 | 360215012000 | 對違反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36、37、38、39、42、44;《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50、51、52、53、54、55、56條。 | ||
| 24 | 360215013000 | 對違反地質遺跡保護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 》(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 |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 》(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第20條 | ||
| 25 | 360215015000 | 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62、63、64、66、67、68條。 | ||
| 26 | 360215016000 | 對違反測繪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國務院令第556號)《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55、56、57、58、59、60、61、63、64、65條;《基礎測繪條例》29、30、31、33條;《地圖管理條例》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28、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22、23條; | ||
| 27 | 360215017000 | 對違反地圖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4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62條;《地圖管理條例》49、50、51、52、53、54、55條;《地圖審核管理規定》32條 | ||
| 28 | 360315001000 | 收取未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占用費、出讓收益的滯納金 | 行政強制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
| 29 | 360415001000 | 防洪保安資金征收(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耕地)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的通知 | 贛府發〔1995〕63號 | ||
| 30 | 360415002000 | 礦業權出讓收益、占用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江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第十一條“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江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國務院和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征收,也可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礦業權所在地的設區市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征收;設區市、縣級審批登記的采礦權,其出讓收益由同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征收。” | ||
| 31 | 360415003000 | 耕地開墾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 ||
| 32 | 360415004000 |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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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360415006000 | 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38、43、55、57條;《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4條;《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17條。 | ||
| 34 | 360415007000 | 土地出讓違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 國辦發〔2006〕100號 | ||
| 35 | 360615001000 | 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
| 36 | 360615002000 | 對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743號 | ||
| 37 | 360615003000 | 對地質勘查、地災防治、生態修復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采和保護的監督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正常秩序。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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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360615004000 | 對從事測繪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 ||
| 39 | 360715002000 | 自然資源統一登記 | 行政確認 |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 自然資發〔2019〕116號 | ||
| 40 | 360715003000 | 不動產統一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等機構辦理;直轄市、社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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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360715004000 | 建設工程規劃驗線 | 行政確認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放線,并提出驗線書面申請。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的,出具驗線單。” | ||
| 42 | 360715005000 | 土地開墾、復墾驗收確認 | 行政確認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 《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 ||
| 43 | 360715007000 | 地質災害危險區認定(核報同級政府) | 行政確認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 ||
| 44 | 360715008000 |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 | 行政確認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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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360715011000 | 建設工程基礎±0.00復驗 | 行政確認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工程放線,并提出驗線書面申請。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的,出具驗線單。” | ||
| 46 | 360815001000 | 檢舉、控告重大違法行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江西省自然資源監督檢查條例》 | 《江西省自然資源監督檢查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舉報人、控告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檢舉、控告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控告人給予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 | ||
| 47 | 360915001000 | 土地權屬爭議裁決(核報同級政府)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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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361015002000 | 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有關具體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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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361015003000 | 礦業權抵押合同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 ) | 第五十七條 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 ||
| 50 | 361015004000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治理、監理項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合同后十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 評估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對承擔的監理項目,應當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監理項目跨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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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361015005000 |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若干事項的通知》、《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自然資規〔2019〕7號、自然資辦發〔2020〕26號、《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探礦權人探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應當編制相應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按照相關規定經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后,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不能作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依據。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經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登記、統計、核銷,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直接設置采礦權的礦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簡測地質資料,作為授予采礦權的依據,并對采礦權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登記、統計、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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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361015007000 | 測繪項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項目合同簽訂后20日內,持測繪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測繪項目合同文本復印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 53 | 361015008000 | 買賣一般保護性古生物化石交易場所指定(核報同級政府)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買賣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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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361015010000 | 閑置土地處置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 ||
| 55 | 361015011000 | 生態保護與修復治理項目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填報統計資料,按時將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年度統計報表和年度報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統計年報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健全監測網絡,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 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匯總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資料報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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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361015012000 | 地質勘查和地災防治項目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采和保護的監督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正常秩序。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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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361015014000 |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核報原批準用地的或者有批準權的政府)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22、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42、47條 | ||
| 58 | 361015015000 | 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監管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贛自然資規〔2019〕2號 | ||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行政權力清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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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3-02-08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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