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事項的申請與辦理,適用對象為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考試辦法(試行)》等規定的執業條件的人員。
二、基本信息
(一)事項名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二)權力類型:行政許可
(三)行使層級:市級
(四)改革類型:直接下放
(五)辦理方式:窗口辦理
三、設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五) 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除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旗),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將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飘厴I,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七條 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曾經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也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考試或者申請執業核準: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
(七)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限制。對各設區市的市轄區、律師資源充足的開發區以現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基數,原則上不再增加、退一補一。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核準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通過變更執業機構在設區市的市轄區、律師資源充足的開發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根據《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考試辦法(試行)》取得B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執業地限于學歷專業條件放寬地;取得法律本科學歷后,B類考試合格證效力等同于A類。
(八)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參加江西省司法廳組織的考試合格、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曾經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3.品行良好;4.身體健康。5.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一年且實習合格,或者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其他法律業務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
《關于印發<江西省基層法律法規服務工作者隊伍發展規劃(2019-2023年>的通知》
突出城區嚴控。對設區市的市轄區,經濟較發達的開發區等律師資源較充足的地區,原則上不再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限制發展地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以現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基數,原則上不再增加,退一補一。
章貢區、經開區、蓉江新區為限制發展地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核準、變更及注銷登記,參照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程序進行?;鶎臃煞账兏?、注銷,均通過全國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四、受理機構
石城縣司法局
五、決定機構
石城縣司法局
六、服務對象
個人
七、申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五) 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除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旗),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將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曾經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也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一年且實習合格,或者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其他法律業務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
八、不予批準的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如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對各設區市的市轄區、律師資源充足的開發區以現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基數,原則上不再增加、退一補一。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核準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通過變更執業機構在設區市的市轄區、律師資源充足的開發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根據《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考試辦法(試行)》取得B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執業地限于學歷專業條件放寬地;取得法律本科學歷后,B類考試合格證效力等同于A類。
九、申請材料
|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規格 |
來源渠道 |
獲得途徑 |
|
1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表 |
必要 |
原件 |
2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2 |
身份證 |
必要 |
復印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3 |
學歷證書 |
必要 |
復印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4 |
參加江西省司法廳組織的考試合格、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含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曾經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
必要 |
復印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5 |
《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習人員考核登記表》且考核合格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承諾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6 |
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7 |
單位同意兼職的承諾(兼職執業提供)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8 |
黨組織關系已轉入的承諾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9 |
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證明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 自備 |
|
|
10 |
近期2寸彩色證件照片1張 |
必要 |
原件 |
1 |
|
|
申請人 自備 |
|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辦理流程圖
(見附件1)
(二)辦理具體流程
1、申請
【窗口提交】接收申請的機構: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大道452號石城縣政務服務大廳“市縣同權”綜合受理專窗
2、受理
申請人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被受理的,可獲得辦理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申請不被受理的,可獲得辦理機構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請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辦理機構要當場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通知書中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審查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材料 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形式性審查。
4、審批
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批示意見。
5、發證
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申請,在承諾辦結時限內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不予許可/批準的決定。
十一、承諾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
20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
3個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領取地址: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大道452號石城縣政務服務大廳“市縣同權”綜合受理專窗
2、快遞送達。
十四、申請主體權力和義務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受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咨詢監督投訴
(一)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大道452號石城縣政務服務大廳“市縣同權”綜合受理專窗
2.電話咨詢:0797-5791167(司法局一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797-5703559(石城縣行政審批局社會事務和農業事務股)
(二)監督投訴渠道
1.窗口投訴:司法局一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石城縣行政審批局政管股
2.電話投訴:0797-7331018/0797-5703568
3.其他投訴渠道:0797-5701148
十六、辦理地址及時間
(一)辦理地址: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大道452號石城縣政務服務大廳“市縣同權”綜合受理專窗
(二)辦理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工作日中午推行錯時服務,錯時服務時間為:12:00-14:30;雙休日、法定節假日推行延時服務,延時服務工作時間為:上午:8:30-12: 00下午14:30-17:30 。
(三)電子郵箱:sifaju5701148@126.com
十七、辦理進程及結果公開查詢
申請人可以在現場咨詢,也可通過電話方式查詢辦理情況和結果公開情況。
附件1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辦理流程圖

附件2
申請材料樣本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表
編號:
申 請 人
登記機關
|
申請人姓名 |
張三 |
性別 |
男 |
出生日期 |
1983.01.01 |
民族 |
漢 |
照片 |
||||||||
|
擬應聘機構 |
贛州市XX法律服務所 |
|||||||||||||||
|
申請執業方式 |
專職/兼職 |
|||||||||||||||
|
申 請 人 情 況 |
文化程度 |
本科 |
專業 |
法律 |
政治面貌 |
黨員 |
||||||||||
|
身份證號 |
360702XXXXXX |
戶籍所在地 |
贛州市XX縣 |
|||||||||||||
|
居所地址 |
贛州市XX縣XX街道xx號 |
電話 |
131xxxxx |
郵編 |
341000 |
|||||||||||
|
原工作 單 位 |
贛州市xx局 |
職務 |
主任科員 |
檔案存放處 |
贛州市xx局 |
|||||||||||
|
《執業資格證書》證號 |
XXXXXXXXX |
頒證日期 |
XX年XX月 |
|||||||||||||
|
何時何種方式取得資格 |
XX年參加江西省司法廳考試 |
審批機關 |
江西省司法廳 |
|||||||||||||
|
有無其他法律服務執業資格 |
|
資格證號 |
XXX |
|||||||||||||
|
申 請人 簡 歷 |
起止時間 |
在何地何部門工作/學習 |
職務 |
證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時受過何種獎勵 |
|
|||||||||||||||
|
何時受過何種處分 |
|
|||||||||||||||
|
申 請 人 有 無 右 列 情 行 |
1、曾受過何種刑事處罰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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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開除公職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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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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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或受停業處罰期限未滿 |
無 |
|||||||||||||||
|
5、正在律師事務所或公證機構執業 |
無 |
|||||||||||||||
|
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
無 |
|||||||||||||||
|
7、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
無 |
|||||||||||||||
|
|
|
|||||||||||||||
|
基 層 法 律 服 務 工 作 者 執 業 申 請 |
||||||||||||||||
|
本人XXX,……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
擬應聘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鑒定意見 |
||||||||||||||||
|
同意聘任XXX為我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主任(簽名): 鑒定機構(章) 年 月 日 |
||||||||||||||||
|
該所地址 |
贛州市XX街道XX號 |
電話 |
0797-8… |
|||||||||||||
|
主任姓名 |
王XX |
執業人數 |
專職X人/兼職X人 |
郵編 |
341000 |
|||||||||||
|
申 請 人 提 交 材 料 目 錄 |
序號 |
材 料 名 稱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
|
1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表 |
|
|
原件 |
2 |
|||||||||||
|
2 |
學歷證書 |
|
|
復印件 |
1 |
|||||||||||
|
3 |
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
|
|
復印件 |
1 |
|||||||||||
|
4 |
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習人員考核登記表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承諾 |
|
|
原件 |
1 |
|||||||||||
|
5 |
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
|
原件 |
1 |
|||||||||||
|
6 |
身份證 |
|
|
復印件 |
1 |
|||||||||||
|
7 |
單位同意兼職的承諾 |
|
|
原件 |
1 |
|||||||||||
|
8 |
黨組織關系已轉入的承諾 |
|
|
原件 |
1 |
|||||||||||
|
9 |
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證明 |
|
|
原件 |
1 |
|||||||||||
|
10 |
近期2寸彩色照片 |
|
|
原件 |
1 |
|||||||||||
|
縣 級 司 法 局 審 查 意 見 |
同意 負責人: 審查機關(章) 年 月 日 |
|||||||||||||||
|
登 記 機 關 核 準 意 見 |
負責人: 登記機關(章) 年 月 日 |
|||||||||||||||
|
核準執業批件文號 |
XXX |
簽發日期 |
XX年XX月XX日 |
|||||||||||||
|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證號 |
XXX |
經 辦 人 |
XXX |
|||||||||||||
|
備 注 |
|
|||||||||||||||
|
說 明 |
1、 此表由申請人按表列項目如實填寫(一式二份),照片為近期2寸正面藍底免冠照片。 2、 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如實填寫對申請人政治表現、業務水平、個人品行等方面的鑒定意見。 3、 審查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詐手段騙取核準執業的,應不準予其執業登記 4、 申請人被登記機關核準執業的,此表作為申請人的執業登記檔案,分別存登記機關和申請人所在地縣級司法局 |
|||||||||||||||
附件3
審批結果樣本

附件4
單位同意兼職的承諾
基本信息
申請人
姓 名: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行政機關告知書
(一)證明事項名稱
單位同意兼職的證明。
(二)證明用途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民營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得兼職的除外。
(四)證明的內容
單位同意本人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由執業核準機關注銷并收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本人在XX單位(村委會)工作,XX單位(村委會)已同意我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人承諾許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到XX單位實地核實、聯系XX單位人事部門,聯系電話為XXXXXX。
本人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簽名:
日 期:
附件5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承諾
一、基本信息
申請人
姓 名: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行政機關告知書
(一)證明事項名稱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二)證明用途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十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應當填寫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四)證明的內容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由執業核準機關注銷并收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本人在XX單位從事法律專業技術崗位,具有兩年以上法律職業經歷。
(三)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人承諾許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調閱本人檔案、到XX單位實地核實、聯系XX單位人事部門,聯系電話為XXXXXX。
本人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簽名:
日 期:
附件6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編碼規則
第1-2位為我省代碼36。
第3-4位為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的設區市代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
南昌市01;景德鎮市02;萍鄉市03;九江市04;新余市05;鷹潭市06;贛州市07;吉安市08;宜春市09;撫州市10;上饒市11。
第5-8位為批準執業的年度代碼。
第9位為性別代碼(男0,女1)。
第10-12位為執業證序列號代碼,從001號開始,往后自然延續。
以王宇為例,其執業證號為:360320210001。
36(江西代碼)03(萍鄉市代碼)2021(批準執業的年度)0(男)001(假設的序列號)。
附件7
學歷專業條件放寬地區名錄
為鞏固和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過渡時期內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的政策要求,滿足社會執業律師不足20人和律師萬人比不足1.54的法律服務欠發達縣(市)(計算時間截至2021年9月)的法律服務需求,報名人員戶籍或長期居住地在放寬條件地方的,可以將報名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法律專業范圍見附件)??飘厴I,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的人員報名,以報名時戶籍地或長期居住地為準,申請執業地限于學歷專業條件放寬地。
放寬學歷專業條件的縣(市、區)有:安義縣、進賢縣、南昌縣、德安縣、都昌縣、共青城市、湖口縣、廬山市、彭澤縣、瑞昌市、武寧縣、修水縣、永修縣、浮梁縣、蓮花縣、蘆溪縣、上栗縣、分宜縣、貴溪市、安遠縣、崇義縣、大余縣、定南縣、會昌縣、龍南市、寧都縣、全南縣、瑞金市、上猶縣、石城縣、信豐縣、興國縣、尋烏縣、于都縣、贛縣區、南康區、豐城市、奉新縣、高安市、靖安縣、上高縣、銅鼓縣、萬載縣、宜豐縣、樟樹市、德興市、橫峰縣、鄱陽縣、鉛山縣、萬年縣、婺源縣、弋陽縣、余干縣、玉山縣、安福縣、吉水縣、井岡山市、萬安縣、峽江縣、永豐縣、永新縣、遂川縣、吉安縣、崇仁縣、廣昌縣、金溪縣、樂安縣、黎川縣、南城縣、宜黃縣、資溪縣、南豐縣、廣信區。
附件8
常見問題
1、哪些法院、檢察院的離職人員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需要提供有關證明?
答:法院、檢察院的在編公務員需要提供證明。
2、其他法律職業工作經歷指什么?
答: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其他法律業務工作。
附件9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審查要點
一、形式性審查要點(主要審查事項辦理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序號 |
受理范圍 |
材料名稱 |
材料 必要性 |
材料需填寫內容、載明事項及其他要求 |
原件或 復印件 |
份數 |
材料規格 |
來源渠道 |
備注 |
|
1 |
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表 |
必要 |
客觀真實 |
原件 |
2 |
A4 |
窗口領取 |
|
|
2 |
學歷證書 |
必要 |
與原件核對一致 |
復印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
|
|
3 |
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
必要 |
與原件核對一致 |
復印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
|
|
4 |
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習人員考核登記表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承諾 |
必要 |
客觀真實 |
原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
|
|
5 |
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必要 |
客觀真實,加蓋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
|
|
6 |
身份證 |
必要 |
與原件核對一致 |
復印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
|
|
7 |
單位同意兼職的承諾 |
必要 |
客觀真實,加蓋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
|
|
8 |
黨組織關系已轉入的承諾 |
必要 |
客觀真實,加按手印 |
原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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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證明 |
必要 |
客觀真實,加蓋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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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近期2寸彩色照片1張 |
必要 |
是否本人 |
原件 |
1 |
A4 |
申請人自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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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1.受理范圍,即填寫事項涉及的行政區域、行業領域等方面的受理范圍;
2.材料名稱,即需申請人提交的具體材料名稱;
3.材料必要性,即填寫必要、非必要、容缺后補;
4.材料需填寫內容、載明事項及其他要求,即填寫申請人提交材料中內容上所需填寫或載明的內容(審查內容上
有無缺失);
5.原件或復印件,即填寫材料需要提交原件還是復印件;
6.份數,即分別填寫需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份數;
7.材料規格,即填寫提交材料的規格樣式,如A3、A4;
8.來源渠道,即填寫材料的來源,如申請人自備、XX部門提供、電子證照已共享免于提交。
二、實質性審查要點(主要根據事項設立依據對是否符合審批條件、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及現場勘驗評估要求進行詳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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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予以批準條件 |
書面審查要點 |
實地核查、現場評審評估要點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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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
材料實質性內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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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表 |
表格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擬應聘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否同意?縣級司法局審查是否同意?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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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習人員考核登記表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承諾 |
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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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是否同意接收申請人并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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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單位同意兼職的承諾 |
是否同意兼職?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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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黨組織關系已轉入的承諾 |
是否已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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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證明 |
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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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1.事項予以批準條件,即根據事項設立依據填寫事項申請予以批準的前置性條件;
2.材料名稱,即需申請人提交的具體材料名稱;
3.材料實質性內容要求,即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填寫材料具體內容及相關細節的審查要點;
4.實地核查、現場評審評估要點,即填寫事項是否涉及實地核查、現場評審評估,有涉及的需填寫實地核查、現場評審評估的具體內容及具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