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一、江西海良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歡喜竹鮮竹酒(配制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吉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對該公司的生產的歡喜竹鮮竹酒(配制酒)網上分別進行監督抽檢3瓶,生產/購進日期:2022-12-05、2022-12-12,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標準為51-53%vol,實測值分別為30.1%vol、29.5%vol結論為不合格。
(二)石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小松分局執法人員接到抽檢檢驗報告后,立即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由當事人陪同,對該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由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工業產品檢驗檢測院2022年11月4日出具的該公司同類產品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其對酒精度檢驗的標準要求為“產品明示標準要求”。該公司產品執行的標準為“Q/HLJY 0001S-2021”,該標準“3.3 理化指標”明確標注“保持期內酒精度(20℃)/(%vol)≥20”。當事人銷售的歡喜竹鮮竹酒(配制酒)所使用的容器為竹筒,其內的酒最初灌裝時酒精度為52%vol,隨著時間推移,在保質期內能保持最低20%vol。當事人在其產品標簽上標注了其執行標準,但酒精度卻標注為“52%vol”,也未對上述情況描述清楚,存在誤導消費者。
(三)我局執法人員依法監督企業暫停經營、召回不合格產品,以及對召回產品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情況。企業是依法主動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對已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企業主動采取召回等措施,當事人在接到檢驗報告單的同時,當事人對吉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無異議,但對其酒精度的判定標準存在異議。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由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工業產品檢驗檢測院2022年11月4日出具的該公司同類產品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其對酒精度檢驗的標準要求為“產品明示標準要求”。該公司產品執行的標準為“Q/HLJY 0001S-2021”,該標準“3.3 理化指標”明確標注“保持期內酒精度(20℃)/(%vol)≥20”。當事人銷售的歡喜竹鮮竹酒(配制酒)所使用的容器為竹筒,其內的酒最初灌裝時酒精度為52%vol,隨著時間推移,在保質期內能保持最低20%vol。當事人在其產品標簽上標注了其執行標準,但酒精度卻標注為“52%vol”,也未對上述情況描述清楚,存在誤導消費者。因已銷售完,而無法召回。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