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省自然資源廳和贛州市人民政府為了控制礦山數量,對縣級發證采礦權出讓提出了新的要求。
1、省廳要求各縣新設采礦權必須編制《必要性論證報告》,然后經過市局審查后報省廳同意后才可以進行出讓。
2、贛州市人民政府出臺《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贛市府辦字〔2021〕45號),要求新出讓縣級發證采礦權的資源儲量規模必須達到大型,即建筑用砂巖礦5000萬立方米以上,磚瓦用頁巖2000萬立方米以上。
由于上述原因,采礦權出讓的門檻大幅提高,我縣暫無符合出讓條件的礦山,所以2021年無采礦權出讓。
石城縣自然資源局
202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