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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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電影經營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四、許可條件
1.有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4.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場所和設備;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現場勘查3.公示4.材料審核5.分管領導審簽6.批準7.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中應當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經濟性質;
2.現場勘查報告;
3.公示經營場所報告;
4.《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5.工商部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企業(公司)章程;
7.申請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免冠近照1張;
8.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9.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消防安全審查意見書》;
10.會計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歷證明材料;
12.衛生部門審核意見;
13.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場所內平面圖。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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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娛樂經營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九條
四、許可條件
1.申請設立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2)設立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按照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文化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3)符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4)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2.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1)房屋規劃、設計、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3)居民住宅區;
(4)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5)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6)各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7)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9)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現場勘查3.公示4.聽證5.材料審核6.分管領導審簽7.批準8.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現場勘查報告;
3.公示經營場所報告;
4.同意籌建通知書;
5.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卡拉OK歌舞娛樂場所);
7.消防部門《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1張;
9.經營章程;
10法定代表人無《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證明材料;
11.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12.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場所內平面圖;
13.經營場所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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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設立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
四、許可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具備表演技能的演職人員;
3.有固定的地址和與演出需要相適應的器材設備;
4.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登記表;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法人免冠1寸近照1張;
5.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中專以上學校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其他有效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6.與演出業務相適應的器材設備書面聲明。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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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第四條、《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0號)第四條、第五條
四、許可條件
1.有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4.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和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1張;
3.工商部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
6.資金信用證明。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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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四條
四、許可條件
1.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4.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5.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6.場所最低營業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計算機單機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
7.上網服務場所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200米;
8.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立;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現場勘查3.公示4.材料審核5.分管領導審簽6.批準7.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公示報告;
3.現場勘查報告;
4.《籌建通知書》;
5.企業經營章程
6.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經核驗后的復印件;
7.公安部門信息網絡安全批準文件;
8.消防部門《安全意見書》經核驗后的復印件;
9.ISP接入意向書《互聯網接入協議》
及公網IP地址;
1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
件,免冠1寸近照1張;
11.資金信用證明;
1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13.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
14.營業場所建筑平面圖、計算機和攝錄像設備分布圖;
15.技術系統安裝證明及經營管理技術措施使用責任書;
16.文化市場終審勘察報告。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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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印刷經營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
四、許可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4.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5.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企業章程;
2.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1張;
4.資金信用證明;
5.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6.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
7.設施設備情況及清單;
8.企業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殘次品銷毀等管理制度 。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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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出版經營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三十七條、《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第四條
四、許可條件
1.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3.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4.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5.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2.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3.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4.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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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出版物經營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三十七條、《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第四條
四、許可條件
1.固定場所;
2.相應資金。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1張;
4.資金信用證明;
5.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6.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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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十八條、《互連聯網視聽節目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第七條。《互連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第四條
四、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2.符合國家規定的視聽節目資源;
3.有健全的節目內容審查制度和播出管理制度;
4.有可行的節目監控方案。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報告;
2.《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請表;
3.從事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內容規劃、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4.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證明復印件。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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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
四、許可條件
1.建設單位要求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其他作業的申請書及工程方案書;
2.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和批準前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3.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作業必須經過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4.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作業必須經過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5.文物保護工作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6.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7.文物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書。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現場勘查3.材料審核4.專家評審、審查5分管領導審簽6批準7.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及工程方案書;
2.項目工程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1張1寸免冠近照;
3.委托代理的應有委托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4.建設工程項目地形圖(1:10000)、規劃總平面圖(1:5000-1:10000);
5.項目確定和用地范圍等證明材料(如批復文件、會議紀要、選址意向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
6.政府批準文件和批準前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7.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8.文物保護工作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的預算書;
9.文物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書。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有線電視(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傳輸覆蓋網的設立許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十八條、《互連聯網視聽節目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第七條。《互連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第四條
四、許可條件
1.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不能通達的地區;
2.開辦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及物業管理資質;
3.具有保障安全傳送廣播電視節目所要求的資金、相應場地、必要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現場勘查3.材料審核4.分管領導審簽5.批準6.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獨立法人地位及物業管理資質相關證明;
3.技術方案的規章制度;
4.具有安全傳送節目信號所要求的資金、場地、技術人員的證明;
5.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6.當地有線電視網未通達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舉辦營業性演出(舉辦內地營業性演出和舉辦涉外及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許可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四、許可條件
1.演出活動名稱;
2.有參加演出的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演職人員;
3.有營業性演出場所和器材設備設施及與其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4.營業性組臺演出的還應有文藝表演團體或演職人員同意函;
5.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6.在非專業演出場所及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的還應具備:①依法驗收后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②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③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舉辦演出活動承諾書》;
2.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或《演出場所備案證明》復印件;
3.演出舉辦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參演的演員名單、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有效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和參演的文藝表演團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5.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的書面函件,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地點、演出日期等內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應當提供其監護人出具的書面同意函件;
7.場地證明: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協議或場地證明中應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舉辦單位名稱、演出名稱、演出日期等內容;
8.在歌舞娛樂場所、酒吧、飯店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或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
9.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10.演出節目單及與節目單對應的視聽資料: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當提交劇本;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
11. 舉辦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或舉辦有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須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交批準文件原件。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設立出版物零售單位的審批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三十五條及承接贛市府發[2013]16號下放項目,包括設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單位的審批和設立電子出版物零售單位審批等2個下放項目
四、許可條件
1.固定場所;
2.相應資金;
3.符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1張;
4.資金信用證明;
5.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6.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旅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二、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旅局
三、設定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三十五條及承接贛市府發[2013]16號下放項目,包括設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單位的審批和設立電子出版物零售單位審批等2個下放項目
四、許可條件
1.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設立的出版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還應當辦理機構編制審批手續。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②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③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④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l.申請書 ;
2.法人身份證明,免冠1寸近照1張;
3.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附后);
5.資金信用證明;
6.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旅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館藏二、三級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審批
-
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三十二條 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2.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現場勘查3.材料審核4.專家評審5.審查6.分管領導審簽7.批準8.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報告;
2.相關文物檔案、級別信息;
3.修復復制拓印方案;
4.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資質證明;
5.修復、復制、拓印設備清單。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館藏一、二級文物拍攝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有足夠的能力可以確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夠的能力可以承擔由于拍攝活動而造成文物損壞的法律責任。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
3.拍攝項目名稱、目的及具體內容;拍攝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4.拍攝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級別、所在地及拍攝范圍;拍攝館藏文物的名稱(清單)、等級及收藏單位。
5.保證文物安全的具體保護措施;
6.故事性、專題性音像片有關文物拍攝部分的分鏡頭劇本;
7.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批件或公函。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從業資質許可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三十五條 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和館藏二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相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職稱證書、個人工作簡歷及技術專長介紹,以前所承擔完成的主要業績說明;
3.本單位簡要介紹,本單位有能力從事修復、復制、拓印文物的種類或范圍;
4.從事文物修復、復制、拓印工作的場所介紹;
5.從事文物修復、復制、拓印工作的技術設備說明。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拍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三十五條 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和館藏二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一級文物的拍攝,由國家文物局審批,在審批同意后向拍攝申請單位頒發《文物拍攝許可證》(見附件),許可證僅適用于報請國家文物局審批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二級以下(含二級)文物的拍攝,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特殊情況下,國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審批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各級館藏文物的拍攝申請。
3.《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有足夠的能力可以確保拍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夠的能力可以承擔由于拍攝活動而造成文物損壞的法律責任。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人申請書;
2.拍攝機構的法人資格證明;
3.拍攝文物的目的、項目及具體內容;
4.拍攝對象: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級別、所在地及拍攝范圍,文物的名稱、等級及收藏單位;
5.故事性、專題性音像片有關文物拍攝部分的分鏡頭劇本;
6.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批件;
7.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使用部門簽訂的拍攝協議書。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制作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與考古發掘中的重要發現對外公布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單位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有足夠的能力可以確保拍攝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夠的能力承擔由于拍攝活動而造成的文物損壞的法律責任。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加蓋公章);申請函內容應包括:申請機構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拍攝項目名稱及目的;拍攝時間及地點;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2、具體拍攝方案;
3、考古現場、人員及安全防護措施;緊急情況應急方案;
4、考古發掘單位意見;
5、管理使用單位意見。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
設定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六條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投資者權限內為內地投資者、港、澳投資者、臺灣地區投資者;
2.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5.資金證明。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六條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項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申請設立合資演出團體的,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條件和申報程序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審批結果報文化部備案。
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附件第102項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與其演出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
4.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5.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
6.董事長應當由內地代表擔任,并且內地
代表應在董事會中居多數。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設立申請表《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審批申請表》;
2.《營業執照》及外經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3.章程;
4.香港、澳門服務者證明書復印件及中方機構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6.董事會構成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資金證明(包括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包括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等);
9.專職演員名單、演員身份證及藝術表演能力證明(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專以上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其他有效證明);
10.與演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所聘演員如屬港澳臺或外國居民還應提交經勞動部門審批的《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外國人員就業證》)。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2.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3.有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4.有與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
金。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住所。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4.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5.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6.資金證明。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42項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文化部關于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文市發〔2013〕60號)規定: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
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固定的辦公地點;
2. 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
3.與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4.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5.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未設立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則提交投資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住所。
4.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5.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6.資金證明;
7.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8.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9.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41項: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文化部關于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文市發〔2013〕60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四、許可條件
1.有與演出活動相適應的固定的演出場所;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演出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設施設備;
5.經營單位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不屬于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的人員。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住所;
3.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4.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5.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6.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7.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8.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并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9.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場所內平面圖;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41項: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處理決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文化部關于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文市發〔2013〕60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四、許可條件
1.有與演出活動相適應的固定的演出場所;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演出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設施設備;
5.經營單位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不屬于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的人員。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住所;
3.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4.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及注冊登記文件;
5.中國合資、合作經營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有關文件;
6.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7.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8.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董事長或者聯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并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合委員會中居多數;
9.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方位圖)、場所內平面圖。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通過實施,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條 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從境外進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藝術品的經營活動;
2.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的,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各類展示活動。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進出口藝術品的來源、目的地;
3.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參展的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參展單位的名錄;
5.藝術品圖錄。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第二十一條 攝制完成的電影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方可參加電影節(展)。擬參加境外電影節(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在該境外電影節(展)舉辦前,將相關材料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五條 在境內舉辦涉外電影節(展),須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
2.《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第三十五條 舉辦中外電影展、國際電影節,提供電影片參加境外電影展、電影節等,應當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參加前款規定的電影展、電影節的電影片,須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參加境外電影展、電影節的電影片經批準后,參展者應當持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電影片臨時出口手續。參加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電影展、國際電影節的境外電影片經批準后,舉辦者應當持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臨時進口手續。
3.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 號) 附件2第7項:“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四、許可條件
1.此類展映活動應為電影文化交流公益性質;
2.符合國家電影涉外交流的整體布局和規劃要求;
3.符合國家有關外交和對港、澳、臺方針、政
4.應提交擬展映境外影片報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凡不符合審查標準的境外影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審批的活動中展映。
5.此類涉外電影展映活動的主辦和承辦單位需得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的認可,且一般不宜由與電影無關的機構擔任。
6.申報單位須成立舉辦活動的專門工作機構和制定切實可行辦展方案,并經地市級電影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上報。
7.在各省(市、區)舉辦的多邊性涉外電影展映活動,仍需報總局電影局審批,按照《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管理規定》中相關條款執行。
8.展映活動不得影響當地電影市場的正常秩序。
五、許可程序
1.受理2.現場勘查3.材料審核4.專家評審5.審查6.分管領導審簽7.批準8.發證
六、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報告及舉辦方案。舉辦方案應包括活動名稱及名義、主辦和承辦單位、所涉國別(地區)、性質、規模、活動時間及地點、經費來源、活動組織機構、參展影片片目及放映場所和場次等內容。(蓋章原件1份);
2.影片審查用光盤(1份,帶中文或英文字幕);
3.如設評獎項目,還應提供擬設獎項名稱、數額、參評條件和評選辦法;
4.在境內舉辦的,須提交擬邀請的境外機構、主要人員及擬參展的境外電影情況(蓋章原件1份)。赴境外舉辦的,須提交與境外合作方簽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請函。
七、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八、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九、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設置接受境內節目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1993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9號發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七條 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由審批機關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第八條 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如有特殊情況,個人確實需要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許可條件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1.有確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內容和收視對象范圍;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接收設備的;
3.有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個人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的條件:所在地收不到當地電視臺及電視轉播臺、有線電視網絡傳輸的電視節目。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單位(用戶)書面報告;
2.填報接收衛星傳送電視節目許可證申請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工程安裝合同書或協議書(復印件);
5.申請單位(用戶)接收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承諾書。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開辦視頻點播業務(乙種)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 35 號)第八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
-
三星級以上或相當于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
-
具有同時為10家以上三星級或相當于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提供視頻點播業務能力的機構。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視頻點播業務總體規劃;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節目資源;
3.具備與視頻點播業務開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所、技術、人員等條件;
4.所使用的系統和設備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
5.有健全的節目內容審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確定的傳播范圍;
7.具備與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相適應的信譽和服務能力;
8.有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實現聯網的方案.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傳播方式(即時點播、準視頻點播、下載播放)、播放范圍等;
2.《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申請表;
3.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節目開辦方案、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監管部門提供監控信號的監控方案;
5.主管人員簡要情況介紹和設備、場所的證明資料。
6.提交營業執照和賓館飯店星級評定的相關證明;其中,由賓館飯店以外的機構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還需要提交公司章 程、驗資證明以及賓館飯店同意在其賓館飯店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書面文件。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除中央駐贛、省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線站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公布、第645號修改)第十五條: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第三條:市轄區、鄉鎮以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可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 每個申請單位只能設立1個廣播電視站,并只能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定的區域范圍內播出廣播電視節目。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和本轄區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建設發展規劃;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4、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5、有必要的場所;
6、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人員、資金、場地、設備的相關證明文件;
3.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4.廣播電視節目轉播技術方案、覆蓋范圍以及自辦廣播業務或電視業務的主要內容。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設區市行政區域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頒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05項: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2年9月23日國發〔2012〕52號發布)附件2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67項,項目名稱: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3.《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2004年7月6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十條第一款:申請利用有線方式在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市)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應向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報廣電總局審批。第二款:申請利用有線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應向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一、)具備申請資格的機構:
1. 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2. 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及所屬機構;
3. 擁有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權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機構。
(二、)應具備的條件:
1. 符合國家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2. 具有確保廣播電視安全傳送所需的設備、技術、人員及相關管理制度;
3. 資費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 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及相應網絡資源;
5. 有長期提供傳送服務的信譽和能力;
6. 有合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申請表;
3.機構基本情況 ;
4.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5.人員、設備、場所的證明;
6.節目安全傳送方案;
7.節目信號來源證明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小功率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審批
二、受理范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11項:“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實施機關為廣電總局。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管理辦法》(2004年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二十三條:“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申領《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并提交以下文件:……相關廣電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2年9月國發〔2012〕52號)將“小功率(50瓦以下)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下放至省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符合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3、具有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和基本建設資金、穩定的經費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5、還應符合地面廣播電視覆蓋網的技術規劃要求;
6、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合法。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設臺單位向所在市、縣(市、區)廣電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申請報告(原件3份,A4紙質);
2、《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復印件)(原件3份,A4紙質);
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節目(呼號)設置的批復文件復印件或有關證明材料(原件3份,A4紙質);
4、覆蓋區周邊相關頻率(頻道)電磁場強收測數據。(根據設臺情況而定)(原件3份,A4紙質)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審批(一次性)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二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2.《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2號)“第三條 對內部資料的編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印刷品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管理。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的編印活動。”“第四條 編印內部資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編印活動。 ”
3.《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系統、行業、單位內部用于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申報表《江西省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申報表》;
2. 稿件清樣(原稿);
3.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許可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八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十五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行政、企業、事業單位;2.單位內部工作需要;3.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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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
2.主辦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
3.負責人身份證明;
4.生產經營場所證明;
5.設備情況說明;
6.業務范圍及來源說明。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二、受理范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4、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報告;
2、《授權委托書》;
3、《承諾書》;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企業章程(復印件);
6、驗資報告(復印件);
7、租賃合同及產權證明(復印件),企業自有產權僅需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及全體股東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9、經營場所平面圖及路線圖;
10、《印刷企業申請表》。
以上材料,未標注“復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企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二、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一)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5、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6、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7、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其他印刷品印刷業
1、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4、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和資金。
5、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6、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報告;
2、《印刷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企業營業執照》;
4、企業章程(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有效的房產證明或場地租賃協議;租賃的,還應提供出租方的有效房產證明);
7、資金證明(有效的驗資報告或有注冊資金數額的營業執照);
8、企業購置主要印刷設備的發票;
9、印刷品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五項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等內部管理制度。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二、受理范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5、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6、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報告;
2、《授權委托書》;
3、《承諾書》;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企業章程(復印件);
6、驗資報告(復印件);
7、租賃合同及產權證明(復印件),企業自有產權僅需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及全體股東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9、經營場所平面圖及路線圖;
10、《印刷企業申請表》。
以上材料,未標注“復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二、受理范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變更為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條件等同于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的審批條件: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5、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6、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后補);7、
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
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變更為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條件等同于設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的審批條件:1、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4、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和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5、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后補);6、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變更為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審批條件等同于設立從事經營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的審批條件:1、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裝訂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設備;6、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后補);7、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變更為從事復印打印業務的審批條件等同于設立從事復印打印業務的單位審批條件:1、有單位的名稱、章程;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4、注冊資本或資金數額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5、有必要的復印機、計算機、打印機、名片印刷機等設備(不應有八開以上輕印刷設備);6、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后補);7、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制度。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受委托的需授權委托書
2.《印刷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變更后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書》或《企業營業執照》
4. 企業章程
5.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6. 經營場所證明(有效的房產證明或場地租賃協議;租賃的,還應提供出租方的有效房產證明)
7. 資金證明(有效的驗資報告或有注冊資金數額的營業執照)
8. 企業購置主要印刷設備的發票
9. 印刷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10印刷品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五項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等內部管理制度。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1.申請書;
2.《印刷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表》;
3.《印刷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營業執照》;
5.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章程;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簡歷、就業情況等證明。
(二) 變更單位名稱:
1.申請書;
2.《印刷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表》;
3.《印刷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營業執照》;
5.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章程;
6.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變更經營地址:
1.申請書;
2.《印刷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表》;
3.《印刷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營業執照》;
5.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章程;
6.經營場地的證明(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指南
石城縣文廣新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事項名稱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審批
二、受理范圍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實施機關
石城縣文廣新局
四、設定依據
1.《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八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十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瑞興于經濟振興試驗區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贛市府發〔2017〕25號)直接下放。
五、許可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企業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4.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冊資金不少于150萬元,其他印刷企業資金不少于50萬元;
5.有必要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10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
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6.有必要其他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10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印前印后加工設備;
7.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包裝裝潢、其他印刷企業)必須取得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律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8.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六、許可程序
1.受理2.材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批準5.發證
七、應提交材料目錄
1、印刷企業設立申請書,填寫《印刷企業審批表》一式三份;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復印件)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使用證明和位置平面圖;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
5、注冊資金報告;
6、原《印刷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八、許可期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受理地點
石城縣行政服務中心
文廣新局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十、服務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
0797-5702516 0797-5703362(投訴)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行政許可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