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石城縣城鎮既有房屋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駐縣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石城縣城鎮既有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0日

石城縣城鎮既有房屋安全大排查
大整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城鎮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據《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經營場所房屋建筑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安〔2021〕20號)、《贛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全市既有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贛市建安辦〔2021〕17號)精神,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圍、重點及主要內容
(一)排查范圍
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既有房屋。
(二)排查重點
1.七八十年代以前建造、建設標準較低、失修失養嚴重、地勢低洼易浸泡積水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既有房屋。
2.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酒店、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租賃公寓、休閑娛樂場所、工業建筑等人員聚集場所房屋建筑。
3.正在進行裝飾裝修、改擴建的經營場所房屋建筑。
(三)排查主要內容
1.房屋是否存在基礎不均勻沉降、裂縫;主體或承重結構是否無法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2.受力構件是否處于危險狀態。
3.墻體是否出現結構性裂縫。
4.房屋是否局部或整體出現險情等。
5.裝飾裝修改建工程是否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是否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施工,特別是違法改造、未取得相關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情況。
6.對裝飾裝修涉完成的建筑,重點排查是否存在拆改主體結構、加層、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導致安全受到影響、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等危害房屋結構安全行為等情況。
二、明確排查整治責任分工
(一)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城市社區居民居住房屋及其他附屬用房的排查整治。
(二)縣教科體局負責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體育場館及有休閑娛樂功能的健身房、游泳館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三)縣衛健委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四)縣文廣新旅局負責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休閑娛樂場所及文化場館、文化旅游景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車站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六)縣公安局負責賓館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七)縣住建局負責租賃公寓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八)縣商務局負責商場、超市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九)縣城管局負責集貿市場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十)縣市場監管局負責酒店、飯店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十一)縣民政局負責養老和福利機構等場所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十二)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建筑的排查整治。
(十三)琴江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所屬村、組老舊建筑的排查整治。
(十四)縣城投集團公司負責國有資產性房屋建筑的排查整治。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一)對存在非結構性安全隱患的房屋,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存在危險點的構件進行加固,消除隱患。
(二)對擅自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造成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消除安全隱患;對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損壞的,聯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對疑似危房的,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盡快委托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四)對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或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維修加固或者拆除。
四、實施步驟
(一)初查階段(2021年9月25—10月5日)
初查工作由各責任單位組織實施,通過排查發現疑似危房的,填寫《石城縣既有房屋安全隱患初查表》(附件1),并報縣住建局。
(二)復查階段(2021年10月6日—10月15日)
對各責任單位初查上報的疑似危房,由縣住建局組織建筑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方面的房屋安全技術專家進行復查,填寫《石城縣既有房屋安全隱患復查表》(附件2)。復查后,認為需要通過鑒定確認的疑似危房,由縣住建局反饋至相應責任單位,督促房屋所有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鑒定情況報縣住建局。
(三)整治階段(2021年10月16日—10月25日)
各責任單位對復查或鑒定確認的危險房屋進行全面梳理,實行臺賬管理;凡是復查或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排查責任單位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房屋安全整治告知單》,告知存在的隱患及處置措施,及時采取現場督辦等方式排除危險;在危險尚未排除前,應采取人員撤離、警示、封閉等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整治情況報縣住建局。
五、工作要求
(一)壓實工作責任
各責任單位務必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抓,并指定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專人具體負責;根據整治臺賬,網格化、地毯式進行全覆蓋、無死角地排查,逐一銷號整治,不漏一棟一戶。
(二)強化督查指導
縣住建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質監、設計、施工、檢測等技術力量進行服務與指導,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協同各責任單位做好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三)按時報送信息
2021年10月9日前提報城鎮既有房屋初查情況,10月16日前提報城鎮既有房屋復查情況,10月25日前提報城鎮既有房屋排查整治情況(聯系人:李素華,聯系電話:0797-7182561;郵箱903734375@.qq.com)。
附件:1.石城縣城鎮既有房屋安全隱患初查表
2.石城縣城鎮既有房屋安全隱患復查表
附件1
石城縣城鎮既有房屋安全隱患初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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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概 況 |
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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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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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類型 |
□磚木□磚混現澆□磚混空心樓板□鋼混□鋼結構□其他 |
是否安全鑒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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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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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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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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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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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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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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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結構 受損 情況 |
地基基礎 |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有繼續滑動跡象。 □房屋下沉,室內外地坪與房屋承重墻體或柱交接處產生明顯裂縫。 □房屋四個角向同一方向明顯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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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部 承 重 結 構 |
磚木 結構 |
□承重墻或柱出現明顯裂縫。 □承重墻體有明顯風化、酥堿現象。 □木梁、檁、椽等受力構件出現明顯變形、腐朽、蟲蛀、裂縫現象。 □木構架出現明顯傾斜或歪閃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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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 結構 |
□承重墻、柱出現明顯的裂縫。 □承重墻體明顯外閃、傾斜。 □承重墻體明顯的風化、酥堿和面層脫落。 □縱橫墻交接處有脫開現象。 □支承梁或屋架的墻在支承部位出現明顯開裂現象。 □磚過梁中部出現明顯豎向裂縫或端部斜裂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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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結構 |
□混凝土承重柱出現明顯壓壞狀況。 □混凝土墻體中部出現明顯斜裂縫。 □現澆板面周邊產生明顯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現澆梁梁側和梁底明顯裂縫,柱及懸挑梁受拉側明顯裂縫。 □現澆混凝土梁、板、柱有明顯變形。 □混凝土構件保護層剝落,鋼筋裸露銹蝕等現象。 □混凝土結構構件出現腐蝕物侵蝕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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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結構 受損 情況 |
上 部 承 重 結 構 |
鋼結構 |
□房屋支撐系統明顯缺失。 □承重鋼構件自身出現明顯彎曲變形。 □鋼結構構件出現明顯裂紋、銹蝕、表面涂裝脫落。 □鋼結構構件或連接件焊縫、螺栓、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損壞情況。 □預埋件出現明顯變形或銹蝕。 □鋼構件發生明顯的撓曲、傾斜、頂位移。 □網架螺栓球節點螺栓斷裂、錐頭或封板裂紋、套筒松動和節點銹蝕等狀況。 □網架焊接球節點球殼變形、兩個半球對口錯邊、球殼裂紋、焊縫裂紋和節點銹蝕等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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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護結構及附屬構件 |
圍護墻及幕墻 |
□圍護墻或底層陽臺圍護墻體出現墻體開裂以及外閃狀況。 □幕墻拼縫密封膠存在脫膠、開裂、起泡等損壞現象。 □幕墻開啟窗玻璃托、連接構造和開啟窗的滑撐存在缺失現象。 □幕墻鋼結構主體節點焊縫、螺栓、結構膠有裂紋、拉開、剪切等損壞情況。 □幕墻鋼結構與房屋主體間的連接存在明顯銹蝕、變形、松動等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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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 |
□陽臺欄板上部與結構連接部位存在明顯裂縫。 □懸挑構件存在保護層剝落、鋼筋裸露銹蝕或順筋開裂現象。 □板式陽臺根部存在開裂、沿墻拆除現象。 □陽臺存在嚴重堆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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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墻 |
□女兒墻根部有明顯開裂及鼓閃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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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篷 |
□鋼筋混凝土雨篷上部與房屋主體連接部位出現明顯裂縫。 □鋼雨篷的鋼結構骨架有明顯銹蝕,鋼管構件開口端部無有效封堵。 □鋼雨篷與房屋主體結構連接預埋件或加肋板的焊縫、螺栓有明顯的裂縫、銹蝕、剪切損壞等情況。 □雨篷玻璃面板存在明顯裂紋以及密封膠的老化、龜裂、斷裂、脫落等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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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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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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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人(簽字) 初查單位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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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1.有表中各項情況的“□”內打“√”,如沒有該項情況的則不填。
2.房屋層數:如為12層樓房,只填寫“12”即可。如還有2層地下室,填寫“12(-2)”即可。
3.結構類型:磚木——豎向以磚墻、磚柱(木柱)為主,水平承重構件(樓面梁,樓閣柵、樓板)屋蓋以木料為主的結構;砌體——豎向以磚墻、磚柱承重,水平承重構件以鋼筋混凝土梁、板為主的結構;鋼混——是鋼筋混凝土結構,包含框架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和筒體體系,主要是以現澆鋼筋混凝土柱、梁、板及剪力墻為承重構件的結構;鋼結構——該結構形式的主要承重構件由型鋼和鋼板等制成的鋼梁、鋼柱、鋼桁架等構件組成。
4.初查意見:初查人應明確房屋是否有安全隱患,是否需要進一步復查。如房屋施工驗收資料齊全,結構無改動、使用用途及使用環境無改變,各構件均無明顯的開裂、變形等損壞,構件工作正常,可直接將房屋安全狀況初審為“房屋結構無安全隱患,無需復查”。
附件2
石城縣城鎮既有房屋安全隱患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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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概 況 |
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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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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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類型 |
□磚木□磚混現澆□磚混空心樓板□鋼混□鋼結構□其他 |
是否安全 鑒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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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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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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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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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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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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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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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結構 受損 情況 |
地基基礎 |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有繼續滑動跡象。 □房屋下沉,室內外地坪與房屋承重墻體或柱交接處產生明顯裂縫。 □房屋四個角向同一方向明顯傾斜。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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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部 承 重 結 構 |
磚木 結構 |
□承重墻或柱因受壓產生縫寬大于1.0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承重墻體有明顯風化、酥堿現象。 □木梁、檁、椽等受力構件出現明顯變形、腐朽、蟲蛀、裂縫現象。 □木構架出現明顯傾斜或歪閃狀況。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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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體 結構 |
□承重墻或柱因受壓產生縫寬大于1.0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承重墻體明顯外閃、傾斜。 □承重墻體明顯的風化、酥堿和面層脫落。 □縱橫墻交接處有脫開現象。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超過1.0mm。 □墻或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 □磚過梁中部出現明顯豎向裂縫或端部斜裂縫。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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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結構 |
□混凝土承重柱出現明顯壓壞狀況。 □混凝土墻體中部出現明顯斜裂縫。 □現澆板面周邊產生明顯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簡支梁、連續梁跨中或中間支座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其一側向上或向下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于1.0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 □懸挑構件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0.5mm。 □柱因受壓產生豎向裂縫,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1.0mm,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 □現澆混凝土梁、板、柱有明顯變形。 □混凝土構件保護層剝落,鋼筋裸露銹蝕等現象。 □混凝土結構構件出現腐蝕物侵蝕現象。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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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結構 受損 情況 |
上 部 承 重 結 構 |
鋼結構 |
□房屋支撐系統明顯缺失。 □承重鋼構件自身出現明顯彎曲變形。 □鋼結構構件出現明顯裂紋、銹蝕、表面涂裝脫落。 □鋼結構構件或連接件焊縫、螺栓、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損壞情況。 □預埋件出現明顯變形或銹蝕。 □鋼構件發生明顯的撓曲、傾斜、頂位移。 □網架螺栓球節點螺栓斷裂、錐頭或封板裂紋、套筒松動和節點銹蝕等狀況。 □網架焊接球節點球殼變形、兩個半球對口錯邊、球殼裂紋、焊縫裂紋和節點銹蝕等狀況。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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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護結構及附屬構件 |
圍護墻及幕墻 |
□圍護墻或底層陽臺圍護墻體出現墻體開裂以及外閃狀況。 □幕墻拼縫密封膠存在脫膠、開裂、起泡等損壞現象。 □幕墻開啟窗玻璃托、連接構造和開啟窗的滑撐存在缺失現象。 □幕墻鋼結構主體節點焊縫、螺栓、結構膠有裂紋、拉開、剪切等損壞情況。 □幕墻鋼結構與房屋主體間的連接存在明顯銹蝕、變形、松動等損壞。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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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 |
□陽臺欄板上部與結構連接部位存在明顯裂縫。 □懸挑構件存在保護層剝落、鋼筋裸露銹蝕或順筋開裂現象。 □板式陽臺根部存在開裂、沿墻拆除現象。 □陽臺存在嚴重堆載情況。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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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墻 |
□女兒墻根部有明顯開裂及鼓閃情況。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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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篷 |
□鋼筋混凝土雨篷上部與房屋主體連接部位出現明顯裂縫。 □鋼雨篷的鋼結構骨架有明顯銹蝕,鋼管構件開口端部無有效封堵。 □鋼雨篷與房屋主體結構連接預埋件或加肋板的焊縫、螺栓有明顯的裂縫、銹蝕、剪切損壞等情況。 □雨篷玻璃面板存在明顯裂紋以及密封膠的老化、龜裂、斷裂、脫落等現象。 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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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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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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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人(簽字) 復查單位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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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1.有表中各項情況的“□”內打“√”,如沒有該項情況的則不填。
2.房屋層數:如為12層樓房,只填寫“12”即可。如還有2層地下室,填寫“12(-2)”即可。
3.復查意見:復查人應明確房屋是否有較大安全隱患,是否需要進一步做房屋安全鑒定。
4.本次復查主要以目測為主(含簡單儀器量測),能夠直接確定危險構件評為危險構件,目測不能確定的視為非危險構件。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目測發現地基基礎或上部結構存在危險構件且會構成房屋系統危險時,復查時定為房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需要進一步做房屋安全鑒定。
抄送:縣委有關部門,縣紀委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