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1.1933年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確認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并公布;
5.地(市、州)、省(區、市)、國家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發放依據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財政部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的通知》(贛衛人口字【2022】8號)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扶助政策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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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5-07-31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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