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情形可申請辦理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不同情形的申請主體有什么區別?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答:依據《不動產登記規程》7.7.1規定,申請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的情形包括:
a) 已經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且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
b)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
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a) 已經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且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應由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共同申請;
b)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 等方式承包的,應由承包方申請。
申請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的材料包括:
a)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b) 權屬來源材料,包括:
1) 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2)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c) 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