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是否可以辦理出口退稅?是否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各地規定不一樣,不備案免稅欄可以填入數據可以不備案,如果是置灰要做備案。
問2
如何區分出口企業適用免抵退稅辦法還是免退稅辦法?
答:具備產能的生產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不具備產能的外貿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退稅辦法。
具體規定如下:
1、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明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注意: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企業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3、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簡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免退稅辦法。
問3
外貿企業進料委托加工出口業務,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答:外貿企業進料委托加工出口業務,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加工費發票,可以辦理免退稅申報。
1、外貿企業進料委托加工出口業務,若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出口企業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對應的加工費不得抵扣或申報退(免)稅。
2、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問4
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前出口的貨物,是否可以申報退稅?
答:可以。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備案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之后,可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問5
外貿企業用于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是否應完全一致?
答:建議外貿企業規范出口貨物報關單與對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報,盡可能保持二者的信息一致,避免出現“品名不符”疑點,影響退稅業務的辦理。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2、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3、若外貿企業在申報免退稅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相符,但不完全一致,電子稅務局數據自檢環節會出現“品名不符”的可跳過疑點,且跳過后可以辦理免退稅正式申報。稅務機關審核時也會出現“品名不符”的系統疑點,需要審核崗、復審崗進行人工審核,必要時需要外貿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判斷是否屬于品名相符、準予辦理退稅的情形。
問6
外貿企業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國內銷售是否可以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答:可以。外貿企業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既用于出口又用于國內銷售的,取得發票后,應先在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上進行“退稅勾選”。待部分貨物國內銷售后,在發生內銷的當月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并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將其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問7
外貿企業免退稅業務轉調查評估,是什么原因?
答:外貿企業申報的退稅轉調查評估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首次申報退稅,需要轉調查評估開展實地核查。
2、需要向供貨方稅務機關發函核實。
3、存在涉稅風險疑點需要開展調查評估。
4、其他原因,具體需要咨詢調查評估崗。
問8
外貿企業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國內銷售是否可以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答:可以。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
2、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3、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待稅務機關核實后再處理。